<範例一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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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戰守策

夫當今生民之患,果安在哉?在於知安而不知危,能逸而不能勞。此其患不見於今,而將見於他日。今不為之計,其後將有所不可救者。   
昔者先王知兵之不可去也,是故天下雖平,不敢忘戰。秋冬之隙,致民田獵以講武,教之以進退坐作之方,使其耳目習於鐘鼓旌旗之間而不亂,使其心志安於斬刈殺伐之際而不懾。是以雖有盜賊之變,而民不至於驚潰。   
及至後世,用迂儒之議,以去兵為王者之盛節。天下既定,則卷甲而藏之。數十年之後,甲兵損敞,而人民日以安於佚樂;卒有盜賊之警,則相與恐懼訛言,不戰而走。開元、天寶之際,天下豈不大治?惟其民安於太平之樂,酣豢於遊戲酒食之間;其剛心勇氣,銷耗鈍眊,痿蹶而不復振。是以區區之祿山一山而乘之,四方之民,獸奔鳥竄,乞為囚虜之不暇,天下分裂,而唐室因以微矣。   
蓋嘗試論之:天下之勢,譬如一身。王公貴人所以養其身者,豈不至哉?而其平居常苦於多疾。至於農夫小民,終歲勤苦,而未嘗告病,此其故何也?夫風雨霜露寒暑之變,疾之所由生也。農夫小民,盛夏力作,窮冬暴露,其筋骸之所衝犯,肌膚之所浸漬,輕霜露而狎風雨,是故寒暑不能為之毒。今王公貴人,處於重屋之下,出則乘輿,風則襲裘,雨則御蓋。凡所以慮患之具,莫不備至。畏之太甚,而養之太過,小不如意,則寒暑入之矣。是以善養身者,使之能逸能勞;步趨動作,使其四體狃於寒暑之變;然後可以剛健強力,涉險而不傷。 夫民亦然。今者治平之日久,天下之人,驕惰脆弱,如婦人孺子,不出於閨門。論戰鬥之事,則縮頸而股慄;聞盜賊之名,則掩耳而不願聽。而士大夫亦未嘗言兵,以為生事擾民,漸不可長。此不亦畏之太甚,而養之太過歟?   
且夫天下固有意外之患也。愚者見四方之無事,則以為變故無自而有,此亦不然矣。今國家所以奉西北二虜者,歲以百萬計。奉之者有限,而求之者無厭,此其勢必至於戰。戰者必然之勢也。不先於我,則先於彼;不出於西,則出於北。所不可知者,有遲速遠近,而要以不能免也。   
天下苟不免於用兵,而用之不以漸,使民於安樂無事之中,一旦出身而蹈死地,則其為患必有所不測。故曰:天下之民,知安而不知危,能逸而不能勞,此臣所謂大患也。臣欲使士大夫尊尚武勇,講習兵法;庶人之在官者,教以行陣之節;役民之司盜者,授以擊刺之術;每歲終則聚於郡府;如古都試之法,有勝負,有賞罰,而行之既久,則又以軍法從事。然議者必以為無故而動民,又撓以軍法,則民將不安,而臣以為此所以安民也。天下果未能去兵,則其一旦將以不教之民而驅之戰。夫無故而動民,雖有小怨,然熟與夫一旦之危哉?  
今天下屯聚之兵,驕豪而多怨,陵壓百姓,而邀其上者,何故?此其心,以為天下之知戰者,惟我而已。如使平民皆習於兵,彼知有所敵,則固以破其奸謀,而折其驕氣。利害之際,豈不亦甚明歟?

<範例二>

韋莊《菩薩蠻》 用「十倍速記法」只要五分鐘背完

紅樓別夜堪惆悵,香燈半卷流蘇帳。

殘月出門時,美人和淚辭。

琵琶金翠羽,弦上黃鶯語。

勸我早歸家,綠窗人似花。

人人盡說江南好,遊人只合江南老。

春水碧於天,畫船聽雨眠。

壚邊人似月,皓腕凝霜雪。

未老莫還鄉,還鄉須斷腸。

如今卻憶江南樂,當時年少春衫薄。

騎馬倚斜橋,滿樓紅袖招。

翠屏金屈曲,醉入花叢宿。

此度見花枝,白頭誓不歸。

勸君今夜須沈醉,樽前莫話明朝事。

珍重主人心,酒深情亦深。

須愁春漏短,莫訴金盃滿。

遇酒且呵呵,人生能幾何。

洛陽城裡春光好,洛陽才子他鄉老。

柳暗魏王堤,此時心轉迷。

桃花春水淥,水上鴛鴦浴。

凝恨對殘暉,憶君君不知。

 

<範例三>

這篇生澀又沒溫度的專業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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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法事件審判權之歸屬
行政訴訟制度之設計,在使行政事件之審理統由專責之行政法院管理,惟立法者基於事件性質之考量,非不得制定法律將行政事件交由其他法院或機關管轄。例如,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即允許法律將公法上之爭議交由行政法院以外之法院管轄。
(二)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
1.憲法爭議事件交由大法官會議
依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」規定,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,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者,均屬之。
2.選舉罷免訴訟
關於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」所規定之「選舉或罷免無效」、「當選無效」、「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」等訴訟,依該法第108條規定,係由普通法院管轄。
3.國家賠償事件
國賠事件,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者,被害人得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惟人民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附帶損害賠償之訴。
4.律師懲戒事件
依律師法規定,律師懲戒之機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;被懲戒人如有不服,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。對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,應視為終審之司法裁判,不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請訴訟。
5.公務員懲戒
公務員懲戒亦屬典型之公法爭議且與行政訴訟關係密切,在體例上為除外於行政訴訟之公法事件。於我國制度設計上,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性質與法院相當(釋396),故公懲會應定位為懲戒法院,亦為特別行政法院之一種,惟非行政法院之下級審,而是平行關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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